有关几个房产问题

时间:2008-02-22 02:22:00  类别:房产  作者: haolianjie

1、 我们所居住的楼主管道被冻坏,请问,这是该物业公司修,还是我们业主修。主管道破裂损失的水,水费该由谁来承担?
2、 父母去世时留下遗嘱,将他们的一套房子留给我个人所有。现在我的弟弟要结婚没有房子住,我想把房子给他。父母的房子还没有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现在能否直接将房产过户到我弟弟的名下?该办理哪些手续?
3、我的男友与前妻还没有离婚时,为我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办在我的名下。现在男友正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前妻听说了男友买房给我的事。请问。男友的前妻能将这套房子作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4、 我和丈夫离婚了,协议房产归我。因我一直没有工作,当时买房是前夫通过银行贷款的,现在还没有还清,房产证也办的前夫名字。请问,我现在能不进行房屋过户?
5、 我是城镇户口,因为对政策不了解,不久前我与一农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一半的房款,现在农户已搬出,我也准备装修入住。我准备到房产部门办证时,听说我这种情况不能购此类房。请问,目前情况我能退掉房屋拿回房款吗?我该怎么办?

1、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还对专向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作了规定。因此,主管道损坏,要根据该管道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以及是否过了保修期限等具体情况,并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清责任,确定维修责任主体以及损失承担责任主体。

2、 可以将房屋直接过户给你弟弟。你和你弟弟可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证明后,携带相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男子私自用夫妻共同钱财购买房屋赠与给你,损害了妻子的利益,现离婚,妻子有权向丈夫主张属于自己一半的权利。但不能在离婚时直接要求分割已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屋,这里涉及到不动产行政登记的效力问题,除非先撤销该行政登记行为。

4、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还清按揭贷款办理好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你虽然不同于普通的房屋有偿转让,但你在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然这样要求。

5、农村的房屋,一般要求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象你这种情况,将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人民法院多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你可以退还房屋并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对第3个问题,妻子有权向丈夫主张属于自己一半的权利毫无疑问。比如该房价值十万,妻子可以要求丈夫从自己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五万元支付给妻子,或者说丈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少分五万。那么,如果丈夫把全部的家产都拿去买了这套房子,再没有什么可以拿出来弥补妻子的,妻子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呢?

我认为不能。

象咨询者这样的情况,生活中很难确定购买房屋的钱是由丈夫所出。房屋登记有姓名,钱却没有姓名。然事情皆有例外。我们不论内情,就事论事。不动产经行政登记,确定了其权属,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她。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分割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得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哪怕这个案外人违反社会道德,明知损害妻子的利益而为之。妻子可能享有了对丈夫和这个案外人的债权,但物权优于债权,妻子只能向丈夫和案外人主张侵权之债,却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该房屋。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登记行为没有违法的地方,因此也不会被撤销。如果说因房管部门的行政登记程序上有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房管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她买房的钱从哪里来,是谁在替她买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过错。

若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可以对丈夫和案外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在丈夫和案外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妻子则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变卖该房屋,当然,这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方式了。

我国《物权法》于去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后,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权属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然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却还没有为许多老百姓所认识,有的人购房后上十年都没有办理房产证,实际上该房子还谈不上真正为你所拥有。比如说,甲将自己的房屋先卖给了乙,乙没有办理房产证,后甲又卖给了丙,丙办理了房产证。丙虽然签订购买合同在后,只要他是善意的、有偿的,并已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房子就是他的,乙只能找甲返还房款,而象甲这样进行诈骗的,返还房款常常显得很困难。所以,买房子,还是及时过户的好。

关于类似第五个的问题,观点很多,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迥然不同的。农村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有的认为合同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有效的理由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都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而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民商事行为,就应当允许。认为合同无效的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事实上有的人买了也就是居住,这能不能叫非农业建设呢?好象也很牵强。还有的人认为,房屋可以买,土地使用权不能买,这种房、地分家的说法也不妥,与我国目前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特别推荐

广而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