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政策解读(二)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管理
主要内容
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的计算
1.企业和银行的操作规程
1.1 汇发[2008]30号:第一条
登记管理内容的定义和界定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
两大类: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不区分期限和金额
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货到付款项下;不区分金额但90天以上
1.2 汇发[2008]30号:第二条
确定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方式:企业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柜台登陆http://www.safesvc.gov.cn/
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3—1.4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预收货款登记!
登记时间:自2008年7月14日起
登记步骤: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
合同登记对象:1、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 ;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
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提款登记对象:1、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2、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
提款登记时点:1、合同登记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2、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注销对象: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
注销时点: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汇与其出口一致性的核查: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处理;超过90天(含)的处理
特殊情况: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1.5 汇发[2008]30号:第五条
延期付款登记
登记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
登记步骤:延期付款登记;延期付款注销
登记对象:1、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的;2、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
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销时点: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
互联网进入:http://www.safesvc.gov.cn/
企业端:供企业完成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12345678)
外汇局端:供外汇局统计监测和管理
银行端:开发中
3. 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4.1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
可收汇额度的计算分二期
第一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没有建立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
外汇局计算后将结果一次性导入核查系统
预收货款项下累计结汇和划出金额不得超过可收汇额度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
第二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建立后
贸易信贷系统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和登记数据生成
原理一:控制上限,即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10%。
原理二:登记余额和控制上限比小,根据结果提取可收汇额并传送原理三: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取得的关单不能用于重复收汇,因此根据注销情况提取扣减额
4.2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计算的制度设计
登记才有可收汇额
可收汇额有控制上限
事后收汇水单和出口关单可进行交叉核对
注销数据生成扣减额,防止重复收汇
特批可收汇额保证特殊行业和个别企业的需求
5. 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的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企业如在“核查系统”中有可收汇额,在《出口收汇说明》中填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扣减可收汇额度。
5.1 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或企业因特殊原因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不足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收货款收汇比例或特批可收汇额。
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5.2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的操作规程
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表中各类收汇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在接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指令后,须持银行和企业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银行服务页面查看企业可收汇额。
可收汇额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收汇额。
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或划转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须在“核查系统”中对相应的收汇金额进行核注。
企业可收汇额度用尽,银行不得为其“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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