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保定市财政局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保定市监察局
保定市政府纠风办
保定市审计局
保定市卫生局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保定市县(市)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纪委七届三次全会及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市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政府纠风办、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证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57号)要求,制定了《保定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刘跃发 联系电话:3088761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保 定 市 财 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保 定 市 监察 局 保定市政府纠风办
保 定 市 审计 局 保 定市 卫 生 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保定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不规范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今年以来,中纪委二次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以及省、市纠风工作会议都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政府纠风办、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证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5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七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市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紧密结合实际,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参保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主要任务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使用或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按照省九部门《方案》的要求,我市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10日开始,2009年底结束,具体工作的开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底前)。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统一协调全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保定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宝玲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吕坤力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刘伟音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等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统一部署,成立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
各县(市、区)按照全市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社保基金经办与管理的重点业务、重要部门和主要环节认真进行检查,摸清风险点、关键部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管理使用发现的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进行巡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7月)。